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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乡市区小学招生政策出台

房天下  作者:李子  2016-07-19 11:31

[摘要] 新乡市教育局今日公布有关新乡市小学招生政策简章,有关小学招生的对象、认定标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等,均在政策中有了明确规定和说明。

 一、招生对象

招收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学区生认定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具有本市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相一致。非住宅性质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市区的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集资房、自购房等)是祖辈的,且在市区同户籍同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3)孤儿。 4.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三、统筹生认定标准

1.学生及其监护人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2.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等,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3.新乡市区引进的人才,按照中共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指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材料

①学生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②居住证明: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和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房合同(依据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居住处所为单位提供的住房,由单位出具证明并提供该住房的权属证明;自有住房需提供产权证明。③务工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④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五、报名办法

(1)学区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以及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所属学区小学报名。

(2)统筹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根据小学招生时间前往现场登记,登记学校将统筹生信息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根据登记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

(3)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

 六、招生时间及安排

8月14日,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16—18日,小学组织报名(统筹生登记)。

8月19—21日,小学组织入户家访,上报统筹生信息。

8月22—24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复查,并对统筹生进行分配,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8月25—26日,小学发放经教育局复查合格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8月31日,小学组织新生报到。

七、咨询电话

新乡市民中心教育局窗口:3695558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3519021

红旗区教育局教育科:5291811

牧野区教育局教育科:3373131

卫滨区教育局教育科:2628191

凤泉区教育局教育科:3096723

高新区教育局教育科:353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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