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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房产证的是非:卫辉房管局发的房产证被撤销了

新乡日报  作者:搜房柠檬  2016-02-01 14:39

[摘要] 卫辉农民梁合田看样子要过一个愉快的新年了,经过坚持不懈,他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别人未经他的允许,在他的责任田上建造了两层房屋,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卫辉房管局)违背相关法律,为建房者颁发房产证,目前这个房产证已经被法院判决撤销。

一套房子,多次官司,几家恩怨,说不清,理还乱。

2015年6月4日,本报曾以《一张房产证的是是非非》为题,报道了一座房子、一张房产证引发的是是非非。

看来这一切都随着2015年12月2日牧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而尘埃落定。

卫辉农民梁合田看样子要过一个愉快的新年了,经过坚持不懈,他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别人未经他的允许,在他的责任田上建造了两层房屋,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卫辉房管局)违背相关法律,为建房者颁发房产证,目前这个房产证已经被法院判决撤销。

卫辉农民吴英华看样子也应该过一个愉快的新年了,他花12万元买了那套房子,原房主王伟民因为其他官司,结果房子被判成了别人所有。吴英华花了12万元,却只得到一张房产证,而且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别人的。现在房产证被撤销,他的权益就会被维护。

一座房子

案件所牵涉到的房屋位于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2008年建造,上下两层,共计350平方米。当时的建造人为王伟民

这里面先交代相关几个人的基本情况和关系。

梁合田,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村民,房屋所牵涉到的土地是他的责任田。

王伟民,卫辉市李源屯镇王岸村村民,他在梁合田的责任田盖了本案中的那座房子。因为当时梁合田不在村内,王伟民找到梁合田的弟弟梁同田,梁同田在没有取得哥哥同意的前提下,同意王伟民在哥哥梁合田的责任田上盖房子。随后,王伟民在卫辉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证

吴英华,卫辉市李源屯镇王湾村村民。2009年5月21日,他花12万元购买了王伟民所盖的房子,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拿到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的名字仍是王伟民,没有过户)。

由于房子是王伟民的,责任田是梁合田的,吴英华虽然买了房子,但是仍然与梁合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

一张房产证

由于王伟民牵涉到一些债务纠纷,经过一系列的官司,后房子判给他人,而花费了12万元的吴英华只落个房产证,况且房产证上的名字还不是他的,这自然不是他所能忍受的。

吴英华认为,如果没有房产证,那么自己和王伟民之间就是简单的买卖关系,房子就是自己的,现在房产证上不是他的名字,因为王伟民的原因导致自己啥都没有。

他认为,卫辉房管局根本就不应该为王伟民办理房产证。如果不办证,那么房子就是自己的,现在因为卫辉房管局违规办证,房子因为其他官司被判给了其他人。

梁合田自然也不高兴,他要求卫辉房管局撤销那个房产证,理由是王伟民未经自己同意,就在自己的责任田上盖房子,卫辉房管局还办理了房产证。土地是自己的责任田,性质为集体土地,况且王伟民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该土地的建设用地或者住宅地的使用权。

一场官司

2015年7月份,梁合田状告卫辉房管局,要求撤销卫辉房管局为王伟民所办理的房产证。由于行政官司异地审理,牧野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梁合田和代理律师出庭,被告由卫辉房管局工作人员杜某出庭应诉(在开庭之后,卫辉房管局一名副局长也到庭),而吴英华作为第三人出庭。当事人之一王伟民作为第三人经公告送达拒不到庭。

在梁合田陈述了自己的理由之后,卫辉房管局工作人员杜某辩称: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本案诉讼时效已经过期;被告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原告和被告都向法院提交了各自的证据,随后进行了相互质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方提交的所有证据都是复印件,原告及代理人指出,复印件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官当即要求被告提供原件,被告辩解保管原件的工作人员请假了,联系不上。

法官与原告方沟通之后,案件继续审理,但是被告应当在庭审结束之前提供证据的原件。但是到庭审结束的时候,被告仍然没有提供证据的原件。

在被告出具的证据中,其中有一份证明,证明王伟民“系我乡(村)村民”。原告认为,要么是证明王伟民是该乡乡民,要么是该村村民,这个不明确到底是乡里的证明还是村里的证明,不符合正常的机关公文的逻辑。

一份判决书

2015年12月2日,牧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法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部分确认。

另查明,王伟民、吴国琴(王伟民妻子)的户籍地在卫辉市李源屯镇王岸村。2015年5月26日,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委会出具证明王伟民所建房屋占用的是梁合田的责任田。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集体土地,且为原告梁合田的责任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系卫辉市李源屯镇土地管理所,该证明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根据上述规定,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第三人王伟民、吴国琴非卫辉市李源屯镇榆林庄村村民,被告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明显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依照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卫辉房管局于2009年4月29日办理第A0930502号房屋他项权证

在判决生效之前的15天之内,卫辉房管局并没有提交上诉状,此判决生效。

一个说法

河南瑞源律师事务所樊永智律师认为卫辉房管局之所以输掉官司,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卫辉房管局明知王伟民没有依法取得政府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宅基证),仍为其发放房产证;二是明知王伟民不是李源屯镇榆林庄村的村民,仍为其发放房产证,庭审时卫辉房管局提交的办理房产证申请表上显示其夫妻二人均不是原告村的村民;三是卫辉房管局在庭审时虽经法庭提醒却拒绝提交全套证据档案的原件,使用的是复印件,根据法律规定复印件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认定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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