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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平原晚报  作者:搜房番茄  2015-06-30 08:48

[摘要] 从7月1日起,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增加60.3元,单位缴纳部分可申请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增加48.61元。

自7月1日起,我市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两类人员——

分别月增加60.3元和48.61元

6月26日,记者从市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月增加60.3元,单位缴纳部分可申请财政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增加48.61元。

据了解,根据我市2015年度各类企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标准调整情况,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对于在各类用人单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每月共需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721.04元。其中:单位缴纳521.8元(月增加60.3元),可申请财政给予补贴。

对于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共需缴纳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632.48元,其中421.65元(月增加48.61元),个人可以申请财政给予补贴。

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了提醒有关单位及时申请,他们专门通过飞信形式进行通知。

又讯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7月1日起,户籍在市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将免收共计800元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据了解,免收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包括遗体接运、抬卸、存放、火化、卫生防护用品和遗体两天存放的费用。此次我市出台的殡葬惠民新政策,全面覆盖了户籍在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乡工业园区的所有城乡居民。此外,市辖区的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驻新部队现役军人,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以及无名遗体等也被纳入受惠范围。

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具体办理程序为:遗体火化后,由丧事承办人持逝者死亡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到市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超出免费标准部分和另行选定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减免;对规定的免收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采用而结余的费用不予返还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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